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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6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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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自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公立學校校長有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經通緝有案尚未結案情形者,經主管機關確認事實後,予以解除職務,並不予回任教師。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