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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受託人應依受託學校規模,擬訂學校行政組織、人員配置及人事管理規章等重要章則,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
受託學校教師員額編制,不得低於公立學校之相關規定。
受託學校所需之人事費,於支用第四條第一項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之人事費後仍有不足者,由受託人自籌,不得由其他用途別科目流入。
受託學校之各項收入,應悉數用於教育活動及預算項目支出,不得為營利或其他非教育目的行為之支出。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