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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課程之實施,依臺灣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選用本部審定合格或編定之教科圖書,如有刪修,應報本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備查。
經刪修之教材,為維持學生受教之完整性,學校應有妥適之補救教學措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