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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學校得與國內、外其他學校合作開設跨校選修之課程,或與國內、外大專校院合作開設預修課程或選修課程;其開設之課程,應納入學校課程計畫,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課程採數位遠距教學實施者,其課程實施與學業成績評量方式、學分採計、成績登錄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學校與合作之其他學校、大專校院協議後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