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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高級中學依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設有學科教學研究委員會者,置召集人一
人,負責協調教師進行研究、改進教材教法、推展教學活動,並得減少授
課時數。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