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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學生因從事實務工作申請休學,得由各校酌予延長休學年限,但所修習及
格之專業課程超過一定年限者,須經申請准予抵免學分,方得採計為畢業
學分。其年限及抵免學分規定由各校自訂。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