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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大學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大學附設之機構,包括醫學院之附屬醫院,農學院之附屬農場、林場、獸
醫院,工學院之附屬工場,商學院之實習銀行及其他必需設置之機構,各
置主管人員一人,由教授或副教授兼任,受校長或各有關學院院長之督導
,主持各該機構業務。
附屬機構組織規程,由校擬訂,報請教育部核定。但無獨立預算之附屬機
構,應由校擬訂設置辦法,報請教育部核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