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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學校接獲檢舉,應初步了解是否為調查學校,並對學生啟動關懷輔導。非調查學校接獲檢舉,知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除依第十七條規定通報外,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事件移送調查學校處理,並通知當事人;當事人為未成年學生時,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接獲前項檢舉,涉及疑似師對生霸凌事件,應移送學校校園事件處理會議處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