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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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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學校法人稽核人員或委任之會計師應定期將學校法人稽核報告及追蹤報告送董事會,並將副本陳送監察人查閱。但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或學校法人或學校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作成稽核報告,提報董事會,並將副本陳送監察人查閱。
學校稽核人員或委任之會計師應定期將學校稽核報告及追蹤報告送校長核閱,並將副本陳送監察人查閱。但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對學校法人或學校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作成稽核報告陳送校長核閱,校長接獲報告後,應立即評估改善並送董事會,且將副本陳送監察人查閱。
監察人接獲學校法人或學校稽核報告,對學校法人或學校重大違規情事,或對學校法人或學校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於接獲報告後十日內,函報學校法人及學校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