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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教育設施及運動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民間機構應於強制接管起始日起三十日內,將受強制接管營運之項目及範圍內所使用之土地、建築物、構造物、機器、設備、軟硬體系統、人事資料、財務報表及其他主辦機關認為必要之財物及文件製作清單,提供接管人強制接管營運查核之用;必要時,得由接管人自行清點製作清單,報主辦機關備查。
前項由接管人自行清點製作清單時,所需費用由民間機構負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