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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科技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本中心進用之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
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
董事、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
計及人事職務。
董事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
本中心涉及國家機密人員,應依國家安全涉密人員管制之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