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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本規則所稱業務員,指為槓桿交易商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
一、槓桿保證金契約之研究分析或商品設計。
二、槓桿保證金契約之推介或銷售。
三、槓桿保證金契約之結算交割。
四、槓桿保證金契約之內部稽核。
五、槓桿保證金契約之法令遵循。
六、槓桿保證金契約之主辦會計。
七、槓桿保證金契約之風險管理。
八、辦理其他經核准之業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