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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期貨商設置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外國期貨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分支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經本會公告之外國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資格者。
二、對申請許可業務種類,具國際期貨業務經驗及財務結構健全者。
三、最近一年在其本國未曾受期貨有關主管機關或自律機構之處分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