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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外期貨交易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期貨經紀商不得僱用非業務員與期貨交易人接洽、商談委託進行期貨交易
事宜或代其進行期貨交易。
違反前項規定致生損害時,期貨經紀商負損害賠償之責。
期貨經紀商僱用業務員最低人數,由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