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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應於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擬具年度業務計畫,於年度開始二個月前擬具預算,申報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編製該季之年度業務計畫執行情形,申報本會備查。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應依本會核定之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執行之,並就其部門及人員擬具績效評估及考核辦法,申報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