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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證券交易所應依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一次提存新臺幣五千萬元作為賠償準備金;並於每季終了後十五日內,按證券交易經手費收入之百分之二十,繼續提存。但賠償準備金提存金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