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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安定基金設監察人一至三人,其資格及產生方式,依捐助章程規定辦理。
監察人各得單獨行使監察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