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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本保險以銀行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由銀行與輸出入銀行訂立一年期之「
輸出融資綜合保險契約」。
本保險依被保險人擬向輸出入銀行申請投保之融資額度,分為授權案件及
專案申請案件二種,前項融資額度未達輸出入銀行所定額度者,為授權案
件,被保險人應向輸出入銀行洽訂保險額度;融資額度在輸出入銀行所定
額度以上者,為專案申請案件,被保險人應填送擬融資出口廠商之徵信報
告及有關資料,供輸出入銀行核定保險額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