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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相關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信託監察人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五十六條規定請求就信託財產給予報酬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報酬請求書。
二、有關職務繁簡證明文件。
三、有關信託財產狀況文件。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通知受託人於十五日內表示意見。
主管機關同意第一項請求者,應通知受託人履行。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