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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洗錢防制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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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第 6、11 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