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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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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金融控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金融控股公司或其銀行子公司、保險子公司或證券子公司發生財務或業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調整後淨值為負數,經主管機關認為有緊急處理之必要,對金融市場公平競爭無重大不利影響者,免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申請許可:
一、與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公司為合併、概括讓與、概括承受者。
二、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其有表決權股份達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由金融機構轉換設立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