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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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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合作金庫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中央合作金庫,應於每一營業年度開始前一個月,擬具營業計劃、營業概
算,呈請中央合作及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並於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造具
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財產目錄、公積金及盈餘分配表
,呈報中央合作及金融主管機關查核備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