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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受託人未依約定期限繳交第十三條第四項及第十七條第二項之訂約權利金
或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十八條第二項之經營權利金時,委託機關應按下列
標準加收違約金:
一、逾期繳付未滿一個月者,照欠額加收百分之二。
二、逾期繳付在一個月以上者,每逾一個月照欠額加收百分之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