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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物流中心每年至少應定期自行盤點乙次,其有盤虧者,應自行補報,經依法徵免稅捐後銷案;其有盤盈者,應補報申請書表,經海關核明後登錄帳冊管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