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1 22:5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關務人員在同一考績年度內,於功過相抵後,記功二次以上者,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記功一次者,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記過二次以上者,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上;記過一次者,考績不得列甲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