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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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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免稅商店、預售中心、提貨處及其自用保稅倉庫間貨物之移運,應繕具「移倉申請書」,傳輸至關港貿單一窗口,經系統回應記錄有案憑以移運,並檢附裝箱單,經監視關員核對無訛加封或押運。如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或連線中斷等事由,致未能連線傳輸者,應先報請監管海關核准先行移運,並於連線恢復後儘速補傳。
前項移倉運送應以保稅運貨工具為之,依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規定辦理。但免稅商店、提貨處及其自用保稅倉庫均設於同一機場、港口管制區內者,不適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