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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已繳稅進口之貨物或國產貨物進儲供展覽物品之保稅倉庫參展時,應檢具清單,附加標記,列明廠牌、貨名、規格數量,報經海關監視關員會同倉庫業者核對無誤後進倉。參展完畢退運出倉時,應持憑原清單報經海關監視關員會同倉庫業者核對無誤後出倉。
未繳稅貨物參展完畢申請轉入同一關區之保稅倉庫儲存時,應依第四十七條規定辦理轉儲手續。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