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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保稅工廠因廠內倉庫不敷存儲,必須租用廠外倉庫時,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並報請監管海關核准後,方可使用:
一、須為堅固之建築,且具有防盜、防火、防水、通風照明及其他確保存貨安全之設施。
二、取具主管機關核發之倉庫或廠房使用執照、建物所有權狀與土地所有權狀及其影本各一份;如係租賃者,應另檢附租賃契約及其影本各一份與建築物所有權人承諾書,載明同意該保稅工廠經廢止其登記時,其保稅物品可無條件繼續存放在廠外倉庫至少六個月,以供監管海關處理保稅物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