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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藍色申報人依所得稅法規定享有下列優待:
一、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得依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享有較普通申報為高之列支標準。
二、公司組織之藍色申報人得依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自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以往年度之虧損。
三、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時,如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經營二個以上之營利事業,均係藍色申報者,其中如有虧損,得依所得稅法第十六條規定,將核定之虧損就核定之營利所得中減除,以其餘額為所得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