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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地區支付機構辦理各機關支付,應依前條核簽之付款憑單,簽發國庫支票,直接付與受款人。但左列各款之支付,得直接簽發各該機關:
一、第六條規定之各款支出,付與各該機關,依照規定,保管支用。
二、各機關薪餉工資之支出,付與各該機關之指定人員代領轉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