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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信託業得以其他表彰受益權證明文件之製發及劃帳,替代受益證券之發行及轉讓。
受益人行使受益權,應以持有受益證券或其他表彰受益權之證明文件為之。
共同信託基金受益權之流通,受益人得依共同信託基金契約之約定方式,將受益證券或其他表彰受益權之證明文件轉讓予第三人或向信託業請求終止契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