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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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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列管軍品研發、產製、維修之關鍵零組件及原料,不得來自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其人(居)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於第三地區投資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但因特殊需要經主管機關會商其他主辦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三地區投資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之認定,準用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