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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除前條配屬單位外,各級預算分配單位對非所屬單位不得為預算之分配。
若業務單位按照計畫應對非所屬單位供應實務或勞務,因故不能供應必須
以預算支援時,應按照左列方法之一辦理之。
一、以該項預算額層報其共同上級單位,依照預算分配系統另行分配受供
應之預算支用單位,自行簽證支用。
二、以該項預算額分配其直屬預算支用單位,由其委託受供應之預算支用
單位簽證支用,此項委託簽證支用之預算,稱為委託預算。
凡採購或營繕工程集中辦理者,其預算得由國防部以命令規定採用前項方
法之一辦理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