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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法人團體從事國防科技工業之研發,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方式辦理,其預算達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得採政府採購法限制性招標辦理。研發後之後續量產,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無其他合適替代標的者,亦同。
前項委託,屬政府採購法規定之機密或極機密採購時,科技工業機構得將首次研製或開發與量產合併辦理採購。但應符合特殊軍事採購適用範圍及處理辦法之規定。
前二項委託首次研製或開發新產品,係由法人團體完全自費辦理時,應事先預估量產數量及約定量產單價上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