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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評價雇用人員因故確不能繼續工作,在無妨礙軍工廠任務之狀下,經主官
核准,得提前解除雇用,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未簽訂契約之無定期契約人員,應繳納五個月基本工資之補償金。但
年滿五十歲以上者免繳。
二、簽訂契約之定期契約人員,應按其未滿契約月數,每一月數繳納月支
之基本工資十二分之一補償金,但以最高五個月基本工資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