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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懲罰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三年八月七日修正全文 79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軍人之懲罰依其身分,區分如下:
一、軍官懲罰:撤職、降階、記過、申誡、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降級、罰薪、罰款及檢束。
二、士官懲罰:撤職、降階、記過、申誡、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降級、罰薪、罰款、悔過、檢束及罰勤。
三、士兵懲罰:廢止起役、記過、申誡、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降級、罰薪、罰款、悔過、禁足、罰勤及罰站。
權責長官應依違紀行為人受懲罰時之身分核定懲罰;違紀行為人於受懲罰時,已喪失現役軍人身分者,其懲罰以撤職、降階、記過、申誡、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及罰款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