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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停止佩帶勳章、勳刀: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受有期徒刑未滿期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