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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調整服務機構。
一、配偶不在現職服務地區,生活發生困難者。
二、父母年邁或子女幼小不在現職服務地區,亟須照顧者。
三、全家遷居者。
四、在同一機構任現職連續六年以上者。
五、其他重大原因確需調整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