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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法規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本會法規案件之審查、研議。
二、本會立法政策之研擬。
三、本會法規疑義之研議、闡釋、諮詢。
四、行政院函轉或函發有關綜合性法律、法規之處理。
五、本會法規之管制、整理、編印。
六、本會法制作業之協調聯繫。
七、涉及本會權益重大訴訟案件之協助。
八、重大法律糾紛事件之研處及協助。
九、本會及所屬機關(構)對外簽訂契約之法律意見之提供。
十、本會訴願案件之擬議及綜辦。
十一、本會國家賠償案件之審議。
十二、本會及所屬機關(構)敦聘法律顧問之員額管制。
十三、本會重大法律案件邀請專家、學者研商及諮詢。
十四、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