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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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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申請人未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補正或到場說明者,除依規定不予核發護照外,所繳護照規費不予退還。
申請人所繳證件有偽造、變造嫌疑者,得暫不予退還。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