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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外交部暨駐外各機構歲計會計事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駐外各機構經費由本部依據所送經費報銷,逐月或逐案核結,除每月定額
經費如辦公費等,如有剩餘,得轉入次月份繼續支用列報,至年度終了時
(每年六月份) 一次結算外,其餘各項經費和人事費電報費及專案撥發並
經指定專案報銷之經費等倘有剩餘,均隨時在應發經費內收回繳庫。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