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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入出國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有戶籍國民戶籍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得於入國之翌日起一個月內,
向移民署申請發給入出國證明書。
前項入出國證明書附於護照上,其效期與護照效期相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