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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住宅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其承購人居住滿一年後,得將該住宅及基地出
售、出典、贈與或交換。其承購、承典、受贈或交換人,如具有國民住宅
購買資格者,得按原承購人之國民住宅貸款餘額及剩餘期限,申請國民住
宅貸款。
取得使用執照滿十五年以上之國民住宅,其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該住
宅及基地,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