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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以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重劃前土地位於安置受災戶用地範圍內者,其土地分配位置由重劃主管機
關視土地分配情形依下列原則調整之:
一、應選擇原臨道路寬度相當之街廓調配之,若無相當之街廓或相當之街
廓已無調配空間者,得調配於條件較接近之街廓。
二、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於安置受災戶用地範圍內有數筆土地者,為避免畸
零不利整體開發,可調整集中分配之,免受逐宗分配之限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