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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全國聯合會應於管理人員訓練課程開課前,建立參加訓練人員名冊,並於訓練完成後一星期內記錄訓練課程時數。
全國聯合會應於管理人員測驗前,建立參加測驗人員名冊,並於測驗完成後一星期內記錄測驗成績。
前二項人員名冊、訓練課程時數及測驗成績,全國聯合會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登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