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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本會應編製下一會計年度之基金孳息運用計畫及預算報告,經本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經本會監察小組審議通過後,於下一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將該運用計畫及預算報告連同委員會會議紀錄經向全國聯合會報告後,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