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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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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簽證人未發生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由本基金代為賠償情事,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於事實發生屆滿五年後,得由本人或其繼承人備具申請書、原因證明文件,向全國聯合會申請無息退還所繳納之簽證保證金:
一、依本法第十五條因自行停止執業或死亡,經主管機關註銷開業登記者。
二、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經全國聯合會撤回推薦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