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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土地複丈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司法機關囑吒之複丈案件,應依司法機關所囑託事項處理,對土地所有權
人不得發給土地複丈成果圖。
前項以數案併同囑託辦理者,應於辦理後按宗數計收複丈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