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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3 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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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開標確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通知得標人依標售公告所規定期限,一次繳清應繳價款,得標者之保證金不予發還,逕以抵充價款。
得標人如以標得之不動產向金融機構辦理抵押貸款繳納標價者,其繳款方式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
優先購買權人以承購之不動產申請抵押貸款繳納標價者,準用前二項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