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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1 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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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人民團體選舉之當選名額,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應受選出名額產生比例之限制者,應按其應選出名額產生比例,依第十五條之規定分別計算之。如遇有缺額遞補時,應以同類之候補當選人依次遞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